特别纳税调整法律与政策实用手册 上一个 | 下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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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避税和反避税是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永远无法避开的主题,对于纳税人而言,避税可以减轻税收负担;对于税务机关而言,反避税可以增加政府的税收收入并实现纳税人之间的公平。特别纳税调整就是针对“一般纳税调整”而言的,是税务机关出于实施反避税目的而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所做的税收调整,包括针对纳税人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受控外国公司及其他避税情形而进行的税收调整。更通俗地讲,一般纳税调整是基于企业的日常经营,而特别纳税调整则是基于企业存在关联交易、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特别情况”。
    2004年,媒体广为报道的“国税总局掀起反避税风暴”引起国人关注。200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建立全国反避税案件监控管理系统,在立案、结案两个环节对各地案件进行监控管理,通过监控管理及时发现并解决调查中存在的问题,不仅实现了全国案件调查的规范统一,加大了反避税案件的调整补税力度,也促进了各省市税务局之间、国地税各局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了良好的监督制约机制,各地反避税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2008年全国转让定价调查立案174户,结案152户,弥补亏损7.5亿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5.5亿元,补税入库12.4亿元。2008年,全国调整补税超过千万元的案件23件。深圳市地税局管辖的某企业补税达4.23亿元,是我国迄今为止个案补税金额最大的反避税案件。特别纳税调整越来越成为税务机关征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反避税立法起步较晚。在1991年出台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1992年出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和1993年出台的实施细则,以及.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和2002年发布的实施细则中,均只有限制转让定价避税的条款。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国税发[1998]59号和国税发[2004]143号,以下简称“原规程”)和《关联企业问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国税发[2004]118号文,以下简称“原APA规则”),也仅是对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做了进一步的细化解释。2008年开始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六章规定了“特别纳税调整”条款,这是我国第一次较全面的反避税立法。其中不仅包括我国实践多年的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还借鉴国际经验,首次引入了成本分摊协议、资本弱化、受控外国企业、一般反避税以及对避税调整补税加收利息等规定。但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这些条款规定得比较原则,缺乏能够指导税务机关执法和企业遵从的程序性规定和操作规范。此外,依据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制定的“原规程”和“原APA规则”需要变更法律依据,许多条款也需要补充和完善。为了贯彻实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全面加强反避税管理,在总结我国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管理实践并借鉴国外反避税立法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本书对特别纳税调整的法律与政策进行了详细解读,是广大企业应对特别纳税调整、广大税务机关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实用指导手册。本书包括十二个部分,分别介绍了特别纳税调整基本制度、关联申报制度、同期资料管理制度、转让定价方法、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税制、资本弱化税制、一般反避税制度、相应调整及国际磋商以及特别纳税调整相关法律责任。本书适宜作为广大企业和税务机关从事特别纳税调整的指导手册,也适宜作为会计师、律师从事特别纳税调整服务的指导手册,同时还适宜作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从事避税和反避税研究的研究人员的参考资料。
    虽然我进行了大量的调研,搜集了大量的资料,但书中仍难免有错误和疏漏之处,恳请广大读者和学界专家批评指正,以便再版时予以修正。我的联系方式是: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27号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邮编:102249),E-mail:zhaijiguang2008@sina.com。也欢迎广大读者朋友在我的个人博客(税法茶座:http://taxlaw.tianyablog.com)中留言,共同探讨特别纳税调整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翟继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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