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纳税申报与税务规划指南 上一个 | 下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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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新修订的条例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前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于保障财政收入、调控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修订前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企业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制约了企业技术改进的积极|人生。随着这些年来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变化,各界要求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的呼声很高。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适时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十一五规划”明确在十一五期间完成这一改革。自2004.年7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东北、中部等部分地区已先后进行改革试点,取得了成功经验。为了进一步消除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税收负担,鼓励企业技术进步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必要尽快在全国推开转型改革;尤其为应对目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努力扩大需求,作为一项促进企业设备投资和扩大生产,保持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举措,全面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的紧迫性更加突出。因此,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推开增值税转型改革。
  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核心是在企业计算应缴增值税时,允许扣除购入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这一变化,与修订前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关于不得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规定有冲突。因此,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需要对《增值税暂行条例》进行修订。
  考虑到当前经济形势和转型改革的紧迫性,此次对《增值税暂行条例》进行修订的原则是:(1)确保改革重点,不作全面修订,为增值税转型改革提供法律依据。(2)体现法治要求,保持政策稳定,将现行政策和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衔接。(3)满足征管需要,优化纳税服务,促进征管水平的提高和执法行为的规范。
  此次修订三个条例主要是为了增值税转型改革的需要,时间十分紧迫,因此基本上没有对优惠政策作出新的调整。对过去已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的优惠政策可以继续执行,而不必对条例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因为三个条例已经明确规定,国务院可以在执行中对税收优惠范围进行调整。
    本书根据国务院最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和《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最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全面梳理和解读。本书不仅收录了最新的税收政策,还以典型案例的形式阐述了企业节税筹划的基本思路和方法,是广大企事业单位掌握最新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政策以及进行相应纳税筹划的最佳读本。
    虽然作者进行了大量的调研,搜集了大量的资料,研读了大量的法律文件和相关论著,但书中仍难免有错误和疏漏之处,恳请广大读者和学界专家批评指正,以便再版时予以修正。我的联系方式是:北京市昌平区学府路27号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邮编:102249),E-mail:zhaijiguang2008@sina.com。
    翟继光
    2009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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