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会计法律法规汇编 上一个 | 下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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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会计法规与时俱进,在2014年度仍然显示出强劲势头,虽然看起来让会计人员需要学习更多知识,但是从为我国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为经济发展提供决策支持服务角度看待会计法规的变化就会很欣慰。
  由于篇幅所限,2015版会计法规汇编对综合性会计法规进行压缩,《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面临重大修订,请读者关注最新信息。
  在企业会计法规方面,财政部在2014年对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了“大修”,修订了《基本准则》,以及《长期股权投资》等五项具体准则,发布了《公允价值计量》等三项具体准则。本次会计准则“大修”把会计准则解释中的内容纳入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也不再发布会计准则实施指南,因此2015版会计法规汇编不再收录1-6号会计准则解释和会计准则实施指南。管理会计法规迎来春天,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法规最大亮点在于《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发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修订,二者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发展起到引领未来方向的作用。为了与中央反腐倡廉保持一致,2015版法规汇编还收录了新颁布的《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等法规;
  在审计法规方面的亮点是《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审计署关于加强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审计的若干意见》的颁布,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解答(2013年推出《职业怀疑》等6项,2014年推出《会计分录测试》等7项)的推出,以及《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办法》的颁布。2015年新版会计法规汇编与2014版相比没有大的结构调整,还是从综合性会计法规、企业会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法规、审计(含国家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内部审计)法规四个大的方面进行梳理,体现全面性原则,同时从体系上保持逻辑清晰。水平有限,请读者批评指正。


目录
第一编 综合性会计法规
第一章 统驭性会计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章 (2005年修正)
第二章 综合性会计基础工作管理法规
1.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996年颁布)
2.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修订)
3.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修订)
4.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颁布)
6.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2014年颁布)
第三章 综合性会计电算化管理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5年颁布)
2.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颁布)

第二编 企业会计相关法规
第四章 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颁布)
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订)
2.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3.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
4.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5.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6.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7.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8.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9.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10.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年修订)
11.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12.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13.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14.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15.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人
16.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17.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18.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19.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20.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21.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22.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23.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24.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25.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26.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27.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28.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29.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30.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31.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修订)
32.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33.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
34.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修订)
35.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36.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
37.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38.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年修订)
39.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40.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2014年颁布)
41.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2014年颁布)
42.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2014年颁布)
第五章 企业会计信息化相关法规
1.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2013年颁布)
2.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编报规则(2013年颁布)
第六章 其他企业会计法规
1.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年颁布)
2.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2013年颁布)
3.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石油石化行业(2014年颁布)
4.小企业会计准则(2011年颁布)
第七章 企业管理会计与财务管理法规
第八章 企业内部控制相关法规
……

第三编 行政事业单位法规汇编

精彩书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会计法律法规汇编(2015年最新版)》:
  第六章 金融工具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列报
  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
  第三十六条 企业在对金融工具各项目进行列报时,应当根据金融工具的特点及相关信息的性质对金融工具进行归类,并充分披露与金融工具相关的信息,使得财务报表附注中的披露与财务报表列示的各项目相互对应。
  第三十七条 在确定金融工具的列报类型时,企业至少应当将本准则范围内的金融工具区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和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类型。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照本准则要求,合理确定列报金融工具的详细程度,既不应列报大量过于详细的信息从而掩盖了真正重要的信息,也不得列报过于汇总的信息从而难以区分各项交易或相关风险之间的重要差异。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披露编制财务报表时对金融工具所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计量基础和与理解财务报表相关的其他会计政策等信息,主要包括:
  (一)对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指定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性质;
  2.初始确认时对上述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做出指定的标准;
  3.如何满足运用指定的标准。对于以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为目的的指定,企业应当披露该指定所针对的确认或计量不一致的描述性说明。对于以更好地反映组合的管理实质为目的的指定,企业应当披露该指定符合企业正式书面文件载明的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描述性说明。对于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混合工具,企业应当披露运用指定标准的描述性说明。
  (二)指定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标准。
  (三)金融资产常规购买和出售的会计政策。
  (四)核销减值准备并减记金融资产账面价值的原则。
  (五)如何确定每类金融工具的利得或损失。
  (六)存在客观证据表明金融资产已发生减值的适用标准。
  (七)为避免金融资产逾期或减值而重新议定条款的金融资产所适用的会计政策。
  第二节 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及相关披露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或相关附注中列报下列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并分别反映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在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并分别反映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在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六)其他金融负债。
  第四十一条 企业将单项或一组贷款或应收款项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资产负债表日该贷款或应收款项使企业面临的最大信用风险敞口。信用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不履行义务,造成另一方发生财务损失的风险。
  (二)相关信用衍生工具或类似工具使得该最大信用风险敞口降低的金额。
  (三)该贷款或应收款项因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本期变动额和累计变动额。这些变动额,是该贷款或应收款项公允价值变动扣除由于市场风险因素的变化导致公允价值变动后的部分;或是企业以能够更真实地反映信用风险变动导致该贷款或应收款项公允价值变动的其他方法确定的金额。市场风险因素的变化包括,可观察的利率、商品价格、汇率以及价格指数、利率指数、汇率指数等指数的变动。
  (四)相关信用衍生工具或类似工具的公允价值本期变动额和自该贷款或应收款项被指定以来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
  第四十二条 企业将一项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该金融负债因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本期变动额和累计变动额。这些变动额,是该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扣除由于市场风险因素的变化导致公允价值变动后的部分;或是企业以能够更真实地反映信用风险变动导致该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的其他方法确定的金额。对于包含投资连结特征的合同,市场风险因素的变化包括相关内部或外部投资组合业绩的变动。
  (二)该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与按合同约定到期应支付债权人金额之间的差额。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披露本准则第四十一条(三)和第四十二条(一)中金额的确定方法。如果企业认为披露的信息未能真实反映相关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中由信用风险引起的部分,则应当披露企业做出此结论的原因及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四十四条 企业将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改变了该金融资产后续计量基础的,应当披露该金融资产重分类前后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和重分类的原因。
  第四十五条 对于所有可执行的总互抵协议或类似协议下的已确认金融工具,以及符合本准则第二十八条抵销条件的已确认金融工具,企业应当在报告期末以表格形式分别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披露下列定量信息:
  (一)已确认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总额。
  (二)按本准则规定抵销的金额。
  (三)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净额。
  (四)可执行的总互抵协议或类似协议确定的,未包含在本条(二)中的金额,包括:
  1.不满足本准则抵销条件的已确认金融工具的金额;
  2.与财务担保物(包括现金担保)相关的金额,以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净额扣除本条(四)第1项后的余额为限。
  (五)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净额扣除本条(四)后的余额。
  企业应当披露本条(四)所述协议中抵销权的条款及其性质等信息,以及不同计量基础的金融工具适用本条时产生的计量差异。
  第四十六条 按照本准则第三章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企业应当披露以下信息:
  (一)可回售工具的汇总定量信息。
  (二)对于按持有方要求承担的回购或赎回义务,企业的管理目标、政策和程序及其变化。
  (三)回购或赎回可回售工具的预期现金流出金额以及确定方法。
  第四十七条 企业将本准则第三章规定的特殊金融工具在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之间重分类的,应当分别披露重分类前后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以及重分类的时间和原因。
  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当披露作为负债或或有负债担保物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与该项担保有关的条款和条件。其中,对于已转移金融资产的担保物,转入方有权出售或再抵押的,转出方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该金融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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