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实务政策解析与操作指南(第四版) 上一个 | 下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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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国家税务总局全面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推开,本书主要是对2012年部分行业试点营改增到2019年全面营改增重点内容进行解析,适合所有的行业与纳税人学习,对全行业营改增的最新政策解析、会计处理、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总结与梳理,帮助读者快速找到对应需求内容。

目录

第1章 增值税纳税人
1.1 承包与承租经营的纳税人
1.1.1 传统增值税政策中承包、承租经营增值税纳税人
1.1.2 营改增政策中承包、承租、挂靠经营增值税纳税人
1.2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
1.2.1 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1.2.1.1 年应税销售额的界定
1.2.1.2 经营期的界定
1.2.2 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可以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情形
1.2.2.1 传统增值税政策规定的情形
1.2.2.2 营改增政策规定的情形
1.2.3 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责任
1.2.4 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可以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情形
1.3 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
1.4 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事宜
1.5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办法
1.6 一般纳税人认定中的特殊情形
1.6.1 新华通讯社系统
1.6.2 经营地点迁移的一般纳税人资格保留
1.6.3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均按一般纳税人管理
1.6.4 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一律按一般纳税人征税
1.7 特殊业务增值税纳税人的规定
1.7.1 资产管理产品运营中的纳税人
1.7.2 建筑企业集团内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
1.8 进口货物的纳税人
1.8.1 进口货物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1.8.2 代理进口货物的纳税人
1.9 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
1.9.1 传统增值税政策的扣缴义务人
1.9.2 营改增政策的扣缴义务人
1.10 合并纳税义务人

第2章 增值税征税范围
2.1 增值税的基本征税范围
2.1.1 销售货物
2.1.1.1 在境内的界定
2.1.1.2 销售的界定
2.1.1.3 货物的界定
2.1.2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2.1.2.1 在境内的界定
2.1.2.2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界定
2.1.2.3 加工劳务、修理修配劳务的界定
2.1.2.4 电力并网服务费属于加工劳务
2.1.2.5 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的“三包”收入
2.1.3 进口货物
2.1.4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2.1.4.1 有偿的界定
2.1.4.2 在境内的界定
2.1.4.3 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界定
2.1.5 视同销售货物
2.1.5.1 相关机构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
2.1.5.2 扶贫货物捐赠
2.1.5.3 零售商促销商品
2.1.5.4 无偿赠送粉煤灰
2.1.5.5 无偿赠送煤矸石
2.1.5.6 创新药后续免费用药
2.1.6 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2.1.6.1 电信企业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货物或电信服务
2.1.6.2 无偿提供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
2.1.6.3 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约定的免租期
2.1.6.4 航空运输企业利用客户积分赠送航空运输服务
2.2 征税范围具体规定项目
2.2.1 印刷企业自己购买纸张印刷报纸报刊的征税问题
2.2.2 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
2.2.3 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事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
2.2.4 拍卖行受托拍卖货物
2.2.5 转让补充耕地指标
2.3 不征增值税的行为
2.3.1 执照、牌照的工本费收入
2.3.2 资产重组中的整体资产转让行为
2.3.2.1 重组中货物转让行为
2.3.2.2 重组中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2.3.3 供电企业收取的供电工程贴费
2.3.4 融资性售后回租的征税问题
2.3.5 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用于本单位建筑工程等
2.3.6 营改增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2.3.7 试点纳税人试点前发生的业务过渡措施

第3章 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
3.1 部分基本税率货物注释
3.1.1 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
3.1.2 薄荷油
3.1.3 亚麻油
3.1.4 肉桂油、桉油、香茅油
3.1.5 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
3.1.6 工业燃气
3.1.7 天然二氧化碳
3.1.8 桶装饮用水
3.1.9 硝酸铵
3.1.10 日用“卫生用药”
3.1.11 液氮容器
3.1.12 豆腐皮
3.1.13 麦芽
3.1.14 淀粉
3.1.15 复合胶
3.1.16 水洗猪鬃
3.1.17 人发
3.1.18 人体血液
3.1.19 皂脚
3.1.20 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
3.2 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
3.3 油气田企业适用税率
3.4 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
3.4.1 传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
3.4.2 营改增项目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
3.4.3 一般纳税人征收率为5%的情形
3.4.4 优惠征收率
3.5 兼营适用税率或征收率不同的应税行为
3.6 混合销售行为适用的税率
3.6.1 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服务
3.6.2 销售及其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第4章 增值税销售额与销项税额
4.1 传统增值税销售额的一般规定
4.1.1 传统增值税销售额与销项税额的含义
4.1.2 传统增值税政策的价外费用
4.1.2.1 价外费用是含税收入
4.1.2.2 未退还的经营保证金属于价外费用
4.1.2.3 电费保证金属于价外费用
4.1.2.4 铁路支线维护费属于价外费用
4.1.2.5 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
4.1.2.6 污水处理费免税
4.1.2.7 燃油电厂从政府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价外费用
4.1.2.8 中央财政补贴免税
4.1.3 包装物押金
4.1.3.1 逾期的掌握
4.1.3.2 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
4.1.3.3 押金是含税收入
4.2 营改增销售额
4.2.1 营改增销售额及销项税额含义
4.2.2 营改增政策的价外费用
4.2.3 营改增全额销售额项目具体规定
4.2.4 营改增项目差额销售额
4.2.4.1 差额销售额项目
4.2.4.2 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
4.2.4.3 差额销售额的扣除凭证基本规定
4.2.4.4 转让不动产扣除凭证
4.2.4.5 旅游服务扣除凭证
4.2.4.6 房地产企业拆迁补偿费用扣除凭证
4.2.4.7 航空运输代理企业提供机票代理服务
4.3 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4.4 销售额的核定
4.4.1 传统增值税销售额的核定
4.4.2 营改增销售额的核定
4.4.3 不动产交易计税依据的核定
4.4.4 视同销售固定资产销售额的核定
4.5 混合销售行为的销售额
4.6 特殊销售方式的销售额
4.6.1 折扣销售
4.6.1.1 开具发票的要求
4.6.1.2 出版单位支付给发行单位的经销手续费
4.6.2 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4.6.3 还本销售
4.6.4 销售退回或折让
4.6.4.1 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退回或折让的处理
4.6.4.2 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退回或折让的处理
4.7 外币销售额的换算
4.8 直销方式销售货物的销售额
4.9 需靠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
4.10 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
4.11 转贴现业务销售额

第5章 增值税进项税额(上)——扣税凭证
5.1 增值税专用发票
5.1.1 抵扣时限
5.1.2 逾期扣税凭证抵扣规定
5.1.2.1 逾期认证的扣税凭证
5.1.2.2 逾期申报抵扣的扣税凭证
5.1.3 发票的要求
5.1.3.1 票种
5.1.3.2 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
5.1.3.3 纳税信用A级、B级、C级、D级、M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
5.1.4 三放票的抵扣问题
5.1.4.1 期货交易取得的发票
5.1.4.2 项目运营方建设期间的进项税额
5.1.4.3 建筑企业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
5.1.4.4 承运委托他人的实际负责运输时进项税额的抵扣
5.1.5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处理
5.1.5.1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抵扣程序
5.1.5.2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办理抵扣时限
5.2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5.2.1 抵扣时限
5.2.1.1 申请稽查比对期限
5.2.1.2 海关完税凭证抵扣不以支付货款为前提
5.2.2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5.2.2.1 纳税人进口货物报关后,境外供货商向国内进口方退还或返还的资金,或进口货物向境外实际支付的货款低于进口报关价格的差额
5.2.2.2 进口环节减征的增值税税款
5.2.2.3 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增值税税率不一致的处理
5.2.3 申请抵扣人
5.2.4 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的管理
5.2.4.1 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稽核对比
5.2.4.2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对比后抵扣”管理办法
5.2.5 税务机关与海关的协作配合
5.2.6 丢失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处理
5.3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
5.3.1 农产品销售发票的界定
5.3.2 买价
5.3.3 扣除率
5.3.4 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
5.3.5 某些项目是否属于农产品范围的具体规定
5.3.6 农产品收购凭证的管理
5.3.7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5.4 完税凭证
5.5 通行费发票
5.5.1 通行费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
5.5.2 通行费电子发票的规定
5.6 旅客运输服务发票或客票

第6章 增值税进项税额(下)——抵扣范围
6.1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范围
6.1.1 基本规定
6.1.1.1 个人消费发轫界定
6.1.1.2 非正常损失的界定
6.1.1.3 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6.1.2 免税期间外购的货物
6.1.3 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的进项税额
6.2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
6.2.1 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6.2.2 摩托车、汽车、游艇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6.2.3 固定资产与不动产的区分
6.2.3.1 输水管道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6.2.3.2 煤炭采掘企业巷道进项税额抵扣政策
6.3 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规定
6.3.1 2019年3月31日前购置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政策
6.3.2 2019年3月31日前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政策
6.3.3 2019年3月31日前不动产分起抵扣的会计核算
6.3.4 2019年4月1日后不动产抵扣政策
6.4.5 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转用于不得抵扣的用途
6.3.6 取得时用于不得抵扣的用途的不动产改变用途
6.3.7 征收管理
6.4 其他文件明确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6.4.1 购进不得抵扣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使用后发生用途改变
6.4.2 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
6.4.3 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取得的进项税额
6.5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确定
6.5.1 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
6.5.2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发生不得抵扣情形
6.5.3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不得抵扣情形
6.5.4 供电企业的规定
6.6 平销行为
6.7 进货退出或折让
6.8 进项留抵的处理
6.8.1 一般纳税人注销时留抵税额的处理
6.8.2 破产、倒闭、解散、停业而注销税务登记企业的留抵税额
6.8.3 转登记纳税人进项留抵的处理
6.8.4 经营地点迁移的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转移
6.8.5 纳税人资产重组中增值税留抵税额转移
6.8.6 留抵税额抵减欠税
6.8.6.1 留抵税额抵减欠税的处理程序
6.8.6.2 留抵税额抵减欠税的会计处理
6.8.7 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额
6.8.8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挂账留抵税额
6.8.9 2018年退还留抵税额
6.8.9.1 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适用的范围及退税额的计算
6.8.9.2 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对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影响
6.8.10 增量留抵税额退税
6.9 加计抵减进项税额

第7章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7.1 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7.2 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销售货物退回
7.3 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7.3.1 营改增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
7.3.2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7.3.3 传统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其他物品
7.3.3.1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其他物品
7.3.3.2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其他物品
7.3.3.3 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7.3.3.4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发票的开具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7.3.3.5 销售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放弃减税
7.3.3.6 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视同销售行为
7.3.4 销售旧货
7.3.5 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和部分建材产品
7.3.6 寄售业典当业等销售相关物品
7.3.7 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
7.3.8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
7.3.9 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
7.3.10 销售抗癌药品
7.3.11 罕见病药品
7.3.12 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7.3.13 境外展商在展销会期间销售进口展品
7.3.14 合作油(气)天开采的原油、天然气
7.3.15 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确定

第8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8.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8.1.1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
8.1.2 小微企业免税优惠
8.1.3 购置税控收款机抵扣应纳增值税额
8.1.4 购置税控专用设备抵减应纳税额
8.2 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8.3 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扣缴增值税
8.4 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

第9章 增值税税收优惠
9.1 起征点
9.2 小微企业免税优惠
9.2.1 享受免税优惠的小微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
9.2.2 混业经营小微企业免税优惠的适用
9.2.3 适用差额征税政策小微企业销售额的确定
9.2.4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享受小微企业免税优惠问题
9.2.5 小微企业纳税期限的选择
9.3 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9.3.1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9.3.1.1 自产农业产品
9.3.1.2 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属于资产农业初级产品
9.3.1.3 人工合成牛胚胎属于农业产品
9.3.1.4 农民农业合作社
9.3.1.5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
9.3.1.6 制种企业
9.3.2 古旧图书
9.3.3 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9.4 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
9.5 农业生产资料
9.5.1 免征增值税的农业生产资料范围
9.5.2 化肥免税或先征后返政策停止执行
9.5.2.1 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
9.5.2.2 库存化肥征税政策
9.5.3 有机肥产品免税
9.5.4 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
9.5.5 手扶拖拉机底盘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属于农机
9.5.6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等服务
9.6 饲料
9.6.1 免税饲料产品的范围
9.6.1.1 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属于免税饲料
9.6.1.2 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属于免税饲料
9.6.1.3 饲用鱼油属于免税饲料
9.6.1.4 精料补充料属于免税饲料
9.6.1.5 饲料用赖氨酸不属于免税饲料
9.6.1.6 豆粕不属于免税饲料
9.6.1.7 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不属于免税饲料
9.6.1.8 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税饲料
9.6.2 免税饲料的管理办法
9.7 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9.8 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9.9 供热企业
9.10 农业饮水安全工程运营单位向农村居民销售生活用水
9.11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9.11.1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增值税政策
9.11.2 储备大豆免征增值税
9.11.3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发票
9.11.3.1 销售免税粮食一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11.3.2 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11.4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9.11.5 取消审批后的管理
9.11.6 国有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免征增值税
9.12 宣传文化单位
9.12.1 宣传文化单位的增值税政策
9.12.2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政策
9.12.3 支持电影、电视发展
9.12.4 支持文化企业发展
9.13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9.13.1 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优惠政策的基本规定
9.13.2 粉煤灰(渣)不享受综合利用产品优惠
9.13.3 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废渣目录
9.14 电力行业
9.14.1 光伏发电增值税优惠政策
9.14.2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店里产品发票开具及税款征收
9.14.3 风力发电
9.15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9.16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与技术咨询
9.17 软件企业
9.17.1 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
9.17.2 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
9.18 福利企业
9.18.1 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9.18.1.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9.18.1.2 优惠政策的相关概念
9.18.1.3 应退增值税额的计算
9.18.1.4 申请享受优惠的备案资料
9.18.1.5 就业类税收优惠政策的衔接
9.18.1.6 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过程的义务及法律责任
9.18.1.7 税务机关的义乌
9.18.2 相关实务问题
9.18.2.1 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界定
9.18.2.2 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界定
9.18.2.3 劳务派遣残疾人由派遣单位享受增值税优惠
9.18.2.4 安置残疾人单位享受多重增值税优惠政策
9.19 残疾人用品及劳务
9.19.1 残疾人用品
9.19.2 残疾个人提供的劳务
9.19.3 残疾个人提供的服务
9.20 医疗卫生机构
9.20.1 医疗服务
9.20.2 医疗机构受托提供的医疗服务
9.20.3 非医疗服务税收政策
9.21 抗艾滋病病毒药品
9.22 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
9.23 邮政企业的代理收入
9.24 修理业务
9.24.1 飞机维修劳务
9.24.2 铁路货车修理
9.25 黄金、白银、铂金
9.25.1 黄金现货交易
9.25.2 销售伴生金
9.25.3 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9.25.4 销售的熊猫普制金币增值税政策
9.25.5 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政策
9.25.6 黄金期货交易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9.25.7 配售出口黄金
9.25.8 白银
9.25.9 铂金
9.25.10 钻石
9.26 边销茶
9.27 行政单位之外单位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9.28 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税
9.29 教育行业增值税优惠
9.29.1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9.29.2 中外合作办学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
9.29.3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
9.29.4 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
9.29.5 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
9.29.6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校办企业
9.30 金融行业增值税优惠
9.30.1 免税利息收入
9.30.2 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9.30.3 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9.30.4 对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税额度增大
9.30.5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9.30.6 境外机构取得的境内债券利息收入
9.30.7 金融商品转让
9.30.8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
9.30.9 融资租赁
9.30.10 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财产清偿债务
9.30.11 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
9.30.11.1 免税政策
9.30.11.2 征收管理
9.30.12 再保险服务
9.30.13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
9.30.14 对农户及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及再担保
9.31 社保基金投资业务免税
9.32 运输行业增值税优惠
9.32.1 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9.32.2 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即征即退增值税
9.32.3 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简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9.33 居民生活服务行业增值税优惠
9.33.1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9.33.2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9.33.3 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
9.33.4 其他居民生活服务
9.34 文化体育增值税优惠
9.35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税收优惠
9.36 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相关增值税优惠
9.37 促进就业增值税优惠
9.37.1 随军家属就业
9.37.2 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9.37.3 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9.37.4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9.38 集成电路企业
9.38.1 停止执行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政策
9.38.2 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采购设备进项留抵退税
9.39 利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留抵税额退税
9.40 个人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9.41 上海期货交易所期货保税交割
9.42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货物
9.43 放弃免税权
9.44 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的管理措施
9.45 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的处理
9.46 随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第10章 增值税的其他税制要素
10.1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0.1.1 传统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0.1.2 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10.1.3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0.1.3.1 银行贷款利息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0.1.3.2 金融企业预期贷款利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0.1.3.3 建筑业质押金、保证金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0.1.4 采用预付卡方式销售货物或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发票开具
10.1.5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项预缴税款
10.1.6 建筑企业预收款预缴增值税
10.2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10.2.1 传统增值税纳税人的纳税期限
10.2.2 营改增纳税人的纳税期限
10.2.3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纳税期限
10.2.4 按季申报纳税人纳税期限
10.2.5 合理简并纳税申报次数
10.2.6 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期限
10.2.7 进口货物的纳税期限
10.3 增值税纳税地点
10.3.1 纳税地点的基本规定
10.3.2 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
10.3.3 固定业户外出经营的纳税地点

第11章 特殊业务及特殊行业的增值税政策
11.1 转让不动产
11.1.1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11.1.2 小规模纳税人(除个人外)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11.1.3 个人转让不动产
11.1.3.1 个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免税政策
11.1.3.2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及征管办法
11.1.3.3 个人转让不动产的征收管理
11.1.4 差额销售额的扣额凭证和申报纳税的抵减凭证
11.1.5 发票开具
11.2 经营租赁不动产
11.2.1 一般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
11.2.2 小规模纳税人(除个人外)出租不动产
11.2.3 个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不动产
11.2.3.1 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优惠政策
11.2.3.2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享受小微企业免税优惠问题
11.2.3.3 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征收管理
11.2.4 经营租赁不动产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11.2.5 发票开具
11.3 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
11.4 原油和铁矿石期货
11.5建筑企业
11.5.1 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
11.5.2 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备案
11.5.3 建筑劳务差额销售额的规定
11.5.4 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的规定
11.5.4.1 预缴税款的计算方法
11.5.4.2 预缴税款的差额销售额的扣除凭证和征管办法
11.5.4.3 申报纳税的抵减凭证
11.5.4.4 预缴税款的时限
11.5.4.5 预缴税款报告资料
11.5.4.6 发票开具
11.5.5 预收款预缴增值税的规定
11.6 房地产开发企业
11.6.1 适用范围
11.6.2 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项目
11.6.3 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及征收管理
11.6.3.1 销售额的规定
11.6.3.2 房地产企业受让土地后设项目公司进行开发土地价款扣除问题
11.6.3.3 计税方法的选择
11.6.3.4 预缴税款
11.6.3.5 进项税额
11.6.3.6 纳税申报
11.6.3.7 发票开具
11.6.4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及征收管理
11.6.4.1 预缴税款
11.6.4.2 纳税申报
11.6.4.3 发票开具
11.7 邮政企业
11.7.1 汇总纳税的邮政企业范围
11.7.2 邮政企业汇总纳税的经营业务
11.7.3 总机构汇总的应纳税额
11.7.4 分支机构预缴税额与征收管理
11.7.5 总机构申报纳税与征收管理
11.7.6 邮政企业的征收管理
11.8 电信企业
11.8.1 汇总纳税的电信企业范围
11.8.2 电信企业汇总纳税的经营业务
11.8.3 总机构汇总的应纳税额
11.8.4 分支机构预缴税额与征收管理
11.8.5 总机构申报纳税与征收管理
11.8.6 电信企业征收管理
11.9 加油站
11.9.1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1.9.2 计税依据
11.9.3 加油站的核算资料与申报资料
11.9.4 纳税地点
11.9.5 征收管理
11.9.6 征管与稽查
11.10 电力产品
11.10.1 征税方式
11.10.2 销售其他货物
11.10.3 计税依据
11.10.4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1.10.5 税务管理方式
11.11 核电行业
11.11.1 核力发电企业的增值税政策
11.11.2 大亚湾核电站和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税收政策
11.12 金融机构
11.12.1 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
11.12.2 金融机构销售贵金属
11.12.3 金融机构开展转贴现业务
11.12.3.1 转贴现业务的销售额
11.12.3.2 转贴现业务的发票开具
11.12.4 资管产品运营业务
11.12.4.1 资管产品运营业务的计税方法
11.12.4.2 资管产品运营业务的销售额
11.12.5 金融行业的差额征税、简易计税及税收优惠

第12章 增值税发票的管理
12.1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12.1.1 专用发票的联次
12.1.2 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
12.1.3 专用发票的领购
12.1.3.1 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
12.1.3.2 发票领购数量
12.1.3.3 简化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手续
12.1.3.4 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
12.1.4 专用发票的开具
12.1.4.1 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12.1.4.2 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12.1.4.3 关于无偿赠送货物可以开具专用发票问题
12.1.4.4 销售免税货物应当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
12.1.4.5 专用发票税率栏与备注栏有特殊填写要求的情形
12.1.4.6 销售免税货物违法开具专用发票的处理
12.1.4.7 汇总开具专用发票
12.1.5 专用发票认证或勾选确认
12.1.5.1 专用发票的认证
12.1.5.2 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
12.1.5.3 税务机关退还
12.1.5.4 税务机关扣留原件的情形
12.1.5.5 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12.1.6 专用发票的保管
12.1.7 专用发票的丢失
12.1.8 专用发票的缴销
12.1.9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
12.2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12.2.1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范围
12.2.2 摩托车零售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12.3 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12.3.1 发票使用
12.3.2 系统使用
12.3.3 专用设备的初始发行和变更发行
12.4 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12.5 作废发票和开具红字发票
12.5.1 作废发票
12.5.2 开具红字发票
12.5.3 销售折扣与销售折让的补充规定
12.5.4 简化红字专用发票办理手续
12.5.5 2019年4月1日前销售业务发生补开发票、销售退回等
12.6 代开发票
12.6.1 代开专用发票
12.6.1.1 代开专用发票的基本规定
12.6.1.2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在非税务登记地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的规定
12.6.1.3 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为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
12.6.2 代开普通发票
12.6.3 八类行业小规模纳税人纳入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
12.6.4 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等代其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12.6.5 保险人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发票
12.7 小微企业的发票领购使用与代开发票预缴税款退回的规定
12.8 虚开发票
12.8.1 虚开发票的认定
12.8.2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12.8.3 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12.8.4 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12.8.4.1 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不属于偷税、骗税
12.8.4.2 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不征滞纳金
12.9 保险公司共保业务的发票开具
12.10 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及处理

第13章 纳税申报
13.1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样及填写要点
13.1.1 主表
13.1.2 本期销售情况明细表
13.1.3 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表
13.1.4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13.1.5 税额抵减情况表
13.1.6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13.2 一般纳税人申报对比管理
13.3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示例
13.4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样及填写要点
13.4.1 主表
13.4.2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13.5 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比对管理
13.6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示例
13.7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第14章 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4.1 一般纳税人科目设置及主要用途
14.1.1 明细科目设置及用途
14.1.2 “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专栏的设置及用途
14.1.3 新增值税会计处理办法的主要变化及特点
14.2 一般纳税人科目设置及主要用途
14.2.1 购进业务的会计处理
14.2.1.1 购进货物
14.2.1.2 购进劳务或服务
14.2.1.3 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
14.2.1.4 购进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
14.2.1.5 购进免税农产品
14.2.1.6 境外购进货物、服务或无形资产
14.2.1.7 购进货物运输途中发生损失
14.2.1.8 购进不动产
14.2.1.9 委托加工货物
14.2.1.10 接受投资货物
14.2.1.11接手捐赠货物
14.2.1.12 购货退回
14.2.2 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14.2.2.1 直接收款、托收承付与委托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或服务
14.2.2.2 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或服务
14.2.2.3 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服务
14.2.2.4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或服务
14.2.2.5 建造合同
14.2.2.6 包装物出售、出租、没收押金
14.2.2.7 出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4.2.3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14.2.3.1 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14.2.3.2 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
14.2.3.3 资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14.2.3.4 委托代销业务的会计处理
14.2.4 混合销售的会计处理
14.2.5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14.2.6 特殊销售方式的会计处理
14.2.6.1 以旧换新
14.2.6.2 以物易物
14.2.6.3 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销售退回
14.2.7 进项税转出的会计处理
14.2.7.1 用于免税项目
14.2.7.2 非正常损失
14.2.7.3 购进固定资产、不动产改变用途
14.2.8 未交增值税或多缴增值税的期末结转
14.2.9 缴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4.2.9.1 预缴税款
14.2.9.2 本月缴纳本月的应交增值税
14.2.9.3 本月缴纳以前期间应交增值税
14.3 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项目的会计处理
14.3.1 需要预缴的项目
14.3.2 不需要预缴的项目
14.4 一般纳税人金融商品转让的会计处理
14.5 一般纳税人不常见业务的会计处理
14.5.1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的会计处理
14.5.2 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欠税的会计处理
14.6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4.6.1 科目设置
14.6.2 购进业务的会计处理
14.6.2.1 购进货物
14.6.2.2 境外购进服务或无形资产
14.6.2.3 购进不动产
14.6.3 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14.6.4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14.6.5 缴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4.6.5.1 需要预缴的项目
14.6.5.2 不需要预缴的项目
14.6.6 增值税小微企业的会计处理
14.6.7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的会计处理
14.6.8 金融商品转让的会计处理

附录1 习题答案
附录2 建筑业增值税政策一览表
附录3 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政策一览表
附录4 其他企业销售不动产、固定资产增值税政策一览表
附录5 差额销售额项目一览表
附录6 一般纳税人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项目一览表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件4 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
附件5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附件6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附件7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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